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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437ccm必赢国际细则(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1-0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437ccm必赢国际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太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学校或学校指定校外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或以书面形式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学校应按招生规定对学生信息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复查不符合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并根据情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查处。复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加分照顾、免试入学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第五条 新生因疾病或其他重要原因不能入学者,需持相应证明,经本人申请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隔年招生,时间顺延一年),于下一学年开学前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登记表》(附件1),表中所填个人信息应当与学信网录取信息相符。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均按学信网信息打印。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或到所在校外教学点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经注册后方可取得继续学习资格。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须按规定时间缴清本学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凭证注册。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或所在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

(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应当事先向学校或所属校外教学点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无故不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以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按退学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校非脱产高中起点升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标准修业年限)为五年,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七年。学校非脱产高中起点升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标准修业年限)为三年,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

第十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内容,可以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获得批准后继续学习,但在校总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二)因患病休学,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校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种形式,考核成绩依据过程性考核结果和终结性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过程性考核内容包括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实验、课程论文、阶段性测试等。终结性考核内容为期末考试。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合格与不合格)记分。每门课程取得百分制60分及以上或五级分制及格及以上或二级分制合格,认定为通过。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教学点或任课教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缺课处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面授课程学生上课累计迟到两次,按缺课1学时计。无故早退者,本节课视为缺课。学生若无正当理由缺课累计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期考核。

第十七条 线上课程学生需完成课件学习,课程设置的作业、实验、测验等内容后,达到相应分值方可参加学期末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在每学期如有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理论课程,学校于下一学期开始安排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补考。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需进行补做(重做)。

第十九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重新编班学习而需补修课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管理部审批后,依据教学管理部下达的《太原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补修课程通知单》(附件2),修读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记载课程的实际得分。

(二)学生补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三)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考核合格,不论实际考核成绩多少,均按60分、及格或合格记载。

(四)学生在所修课程考核时缺考,按0分或不及格(不合格)记载。

(五)学生在所修课程考核时违纪作弊,考核成绩无效,按0分或不及格(不合格)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须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个人档案,一份由学校档案馆留存。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有认错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对考试作弊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前或结束信号后答题。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线上考试期间考生出现人脸识别没有全程开启,麦克风静音,故意遮挡面部导致面部无法清晰可见等情况,予以警告处分。

(二)未经监考人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线上考试期间录屏录像录音,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使用储存、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组织作弊者。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若已学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或参加免修考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免修。

(一)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教育单位的437ccm必赢国际部门证明,在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考核中成绩及格以上者。

(二)已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单科合格证书者。

除以上情况外申请免修者,均需经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良好程度者,表明学生确已较好地掌握了该门课程,方可同意免修,免修考试成绩即为该门课程的成绩。

(三)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再次入学,其之前在校期间所修课程,经本人申请、所属专业认定、教学管理部审核后,予以承认。学生在后续学习过程中,该类课程予以免修。

第六章转学、转专业和转站点

第二十四条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转专业和转站的,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经学校同意后,自行联系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转入证明后,由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附件3)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转专业高中起点升本科限于第三学期学生。高中起点升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限于第二学期学生。如学生所在教学点无同一年级拟转专业,需先转教学点,再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教学点学习,应由所在教学点审核同意,经转入教学点同意后报学校批准。两教学点无同一年级相同专业时一般不得转站点。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三)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学员,服兵役期间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次数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须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被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核,不得提前复学。

(二)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对其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到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与437ccm必赢国际部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自动放弃复学资格处理并取消学籍。

(二)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的诊断书。

(三)应征入伍休学的学生,退伍(或转业、复员)后,应当在一年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该专业未招生的,可安排相关或相近专业学习。

(五)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教学站点学习,若教学站点已无该专业或无学生,由招生与437ccm必赢国际部按照地区及专业大类为学生提供备选教学站点和专业。学生选定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文件并函告各相关部门。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经批准一学期未参加学校或校外教学点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不按时交纳学费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附件3)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由所属校外教学点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招生与437ccm必赢国际部下发退学通知,函告各相关部门,同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属校外教学点或招生与437ccm必赢国际部提交书面报告,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出具退学决定并公示,由校外教学点送达学生,同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送达退学决定的具体方式视情况而定,主要包括:

(一)能够直接送达的,直接交于学生本人,按实际送达日期为准。

(二)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为实际留置日期。

(三)学生已经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收件日期为准。

(四)学生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为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学生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九章 学业警示

第四十条 学业警示是学校帮助出现学业问题或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危机干预机制。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及各校外教学点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相关标准,对学生每学期学习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学业已经或可能达到相应警示标准的学生给予警示,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4门或上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50%以上,需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工作程序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于每学期第四周前,组织各校外教学点进行学习成绩统计分析,按照学业警示标准确定学业警示对象,上报学院审批。

(二)学业警示对象经学院审批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组织各校外教学点与被警示学生谈话,了解掌握被警示学生的具体情况,分析学业问题或困难的原因,帮助其解决问题。教学点须就帮助过程完整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警示学生谈话记录表》(附件4)。

(三)各校外教学点班主任各校外教学点应建立学业警示、干预过程的完整书面记录和档案。档案包括学业警示学生成绩单《太原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业警示学生谈话记录表》及相关材料。

(四)各教学点应将学业警示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警示学生帮扶和跟踪计划并进行动态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对警示帮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做好帮扶工作。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思想品德良好等各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校或校外教学点纪律、有不良行为者,应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程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用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应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其学籍保留的最长时间为在原规定学习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二年。超过此期限者视为无效学籍,不具备验印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经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合格后,准予毕业。毕业生资格审查内容包括学籍注册情况、学费清缴情况、图像信息采集情况、毕业生教育教学环节各科成绩等。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位有关规定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规定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未申请返校学习,或返校学习后仍有课程未通过而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中途退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并出具已学课程的成绩证明。未满一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可以经本人申请,省教育厅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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